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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犹未了的“牛官司” 黄启中幼时就极喜读书,尤喜国文,打下了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。退休之后,他把自己这一特长充分地利用起来──给各级新闻媒体采写新闻稿。 功夫不负有心人,退休后的10年里,黄启忠共在中央、自治区、地市、县各级报刊、电台发表宣传永福县、特别是三皇乡的新闻作品2000多篇(其中照片809幅)。由于他的宣传,国内外很多人知道了广西有个永福县三皇乡 ,知道了三皇乡盛产西红柿、马蹄、四季豆、沙田柚,全国各地的老板争相前来采购,就连越南老板也来到了三皇乡设点采购西红柿。黄启忠成了三皇乡无人不知的“土秀才。” 1999年底,一生对腐败深恶痛绝的黄启忠生出了一个要配合当时“反腐倡廉”宣传写一篇“反腐”文学作品的念头。黄启忠早在10多岁时,就从老人们口中听到过大约在250年前,永福县永安乡一傅姓富人倡导兴建当地一座石桥贪污了应捐者1100两白银,其死后被阎王罚为牛,终身“劳改”的传说(而今那座叫下塘拱桥的石桥仍然完好)。黄启忠决定根据这一民间传说写出一篇“反腐”文学作品。2000年元月,经过精心构思,黄启忠花了一天的时间,写成了一篇极有文采的题为《新聊斋牛墓》的文学作品: 凡游客到永安乡永福村见到山旁有一牛墓并碑记,莫不惊诧其异。 缘:傅尔成,永福县永安乡人也,家财万贯,富甲一方,乐为公益事操心。尝见梓里人赶三皇街需趟水过河,诸多不便,逐倡导捐资建石拱桥。……甫二月即捐得折白银3700两…… 施工近年拱桥竣工通行……。然年余后,众始发现建桥仅花白银2600两,余银1100两被其侵吞矣!然众唯怒惧言。尔后,傅尔成81龄谢世归阴,阎王察觉彼贪污建拱桥银1100两,诘之,彼矢口否认。阎王忿甚,即差无常等鬼兵押彼到融安县农村投胎为一黄牯牛,终身“劳改”。 某日,某孙傅甫仁诣融安县购油茶,途径一天畴见一农民使牛,大声叱曰:“傅尔成你快走!犁完田即放你吃草!”傅甫仁听了大讶,诘曰:“老伯!汝胡叱牛为傅尔成焉?”农人回曰:“君有所不知,他生来背上毛色中有‘傅尔成’三字,故一直呼其名也!” 傅甫仁归将此奇告父,其父自忖:先父曾侵吞白银1100两,必是阎王罚他变牛“劳改”无疑矣!逐高价将牛买回,新建牛房……,热天给牛挂蚊帐,冬天给牛盖被子,然牛终需耕田耙地,让子孙吆喝役耳。牛老亡后家人给牛设墓立碑志之,今犹有牛墓在焉!…… 写好这篇作品后,黄启忠把他投到了《广西法制报》。2000年元月19日,《新聊斋牛墓》一文在《广西法制报》的副刊上发表了。让黄启忠始料不及的是,这篇文章给他带来了巨大的麻烦。永福县永安乡傅家屯的村民看到了《广西法制报》登出的这篇文章后,异常愤怒,认为黄启忠故意诋毁他们的先祖傅尔成,指名道姓把他说成是因贪污而被阎王罚成的“牛”,那麽,它的后代──傅家屯及积其他几个有傅姓人丁的村屯共计600余傅姓族人无疑都是“牛”的后人、“传人”了。怒火冲天的600余傅姓族人决心为这一“奇耻大辱”,与向他们及他们的先祖“泼大粪”的黄启忠“兴师问罪”。 文章作者被『押』着游街 1999 年2月21日上午,黄启忠正在三皇乡荣田村小荣屯自己的家中小憩,忽听的外面人声鼎沸,大声叫找黄启忠。黄启忠出门一看,屋外黑压压一大片约有120余群情激愤的外地村民,声称全是傅姓族人,要黄启忠给他们赔礼道歉。当时已是71岁的黄启忠哪曾见过这个阵势,辛亏他当过乡人大主席,心理素质较好,尽管惊慌却未失措。黄启忠硬着头皮跟他们理会,苦口婆心诉说自己只是根据民间传说写成的文学作品,并不是针对他们的先祖,更不是针对他们,但结果只能使自己更为“焦头烂额”(黄启忠语)。约过了半个小时,黄启忠劝傅姓族人一同去三皇乡政府谈,傅姓族人同意了。于是,120多为傅姓族人“押”着黄启忠,浩浩荡荡开到了三皇乡政府。当时乡政府的值班人员见状都惊恐地走光了。黄启忠无奈,只好对对方说:你们向法院说嘛,法院判我侵犯名誉权,我就赔嘛。众傅姓族人不允。一个多小时后,黄启忠急于脱身,便写了一份“道歉书”,承认了自己“不深入采访,道听途说,毫无证据,有损傅氏家族名誉”的侵权事实。傅姓族人方才暂时作罢。过后,黄启忠又为写“道歉书”而后悔了,说是在当时境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写的。仅过了两天,1999年2月24日,7位傅姓人又来到了三皇乡小荣屯黄启忠家中,“押”着黄启忠来到三皇乡政府。见找不到值班干部,7位傅姓人便拥着黄启忠走进乡法庭,要求黄启忠赔偿误工、车费、打悔过石碑等费用共计3900余元。黄启忠没有答应。对方气急之下便大叫说:“那麽,你的生命我们不保证!”黄启忠在惊吓之下不敢再吭声。 往后,事态的发展便越来越严重、越来越不可收拾了。1999年6月27日,黄启忠正在三皇乡集市鸡行卖鸡,众多傅姓族人冲进来将其抓住,“押解”着他途径猪肉行、蔬菜行、成衣行、饲料行等云集有上万人的集市上游街示众。一人一边推黄启忠还一边大骂其祖宗十代,并挥拳朝黄启忠的腹部打来,致使黄启忠伸出用来隔挡的右手受轻伤出血。后黄启忠还两次被傅姓族人“押解”游街示众。2000年5月5日,傅姓族人还写给黄启忠一封措辞严厉的“恐吓信”(黄启忠语)。永福县党委、政府、三皇乡党委、政府及政法、公安等部门多次干预、调解,,均未能奏效。 自《新聊斋牛墓》一文发表以来,黄启忠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,每天吃睡不宁,难以安度晚年。每次去赶三皇圩 ,黄启忠都是提心吊胆地躲避着傅姓族人。黄启忠那60多岁的老伴亦是天天心惊肉跳,经常失眠,有时在梦中也会大声哭喊:“傅家人又来了,你快逃了啊!”黄启忠所酷爱的新闻采写工作被迫中断,再也无法为采写拿出时间和精力来。 傅姓人告上法庭 2000 年11月28日,为了讨回傅姓先祖的名誉权,讨回傅姓族人作“人”的尊严,傅家屯傅姓六代老小共607人的一纸诉状将黄启忠及《广西政法报》社(此时《广西法制报》已同另两家报纸合并为《广西政法报》告上了永福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《广西政法报》上刊登文章,为傅姓先祖傅尔成恢复名誉,并向原告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;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2万元;由二被告全部承担诉讼受理费。这场根据“阎王罚人变牛”这一民间传说写成的文学作品而引发出来的闻所未闻的“牛官司”在三皇乡、永福县、桂林市闹得风风雨雨,引起了万众瞩目。一部分人认为,黄启忠那篇文章是根据流传下来的民间传说写成的,文章体裁也是文学作品而非新闻作品,况且,他写作的出发点是为配合“反腐倡廉”宣传,结果成为被告,是不应该的,是让人为他感到委屈的,他没有过错;一部分人则认为,黄启忠指明人名地名,把当地傅姓的先祖说成是因贪污而被阎王变的“牛”,还要终身“劳改”,不仅侮辱了当地傅姓的先祖,也极大地侮辱了如今在世的当地傅姓后人,这件事落在自己头上,自己也不会答应的,因此这件事从一开始,就是黄启忠不对;当然也有极少数人,把这件事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、笑料,还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态等着看更大的“笑话”。人们都在等待着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,等着看这件事的最后结局。 万众瞩目的“牛官司”一审了结 2001 年4月25日,永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奇案。在傅姓族人摆出的事实和理由后,被告黄启忠辩称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五条规定: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,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近亲属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原告不是傅尔成的近亲属,因此,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。另,被告所写《新聊斋牛墓》一文,不是被告故意写的,也不是被告虚构的,而是被告将流传于民间的传说,如实地叙写。作为被告,没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,又由于原告不是傅尔成的近亲属,所以作为被告,根本未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,原告的起诉无据可依。故此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。此外,由于原告在近二年时间里的行为已对被告造成损害,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侵权的权利。 《广西政法报》社认为,该报编辑部作为善意人,不可能知道后者预见到刊登“民间传说”所描述的是否却有其人其事,也不可能对几百年前人和事的事实进行核对。在编辑过程中,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,主观上没有过错,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要件,故不构成对傅姓人名誉权的侵害。另外,傅姓族人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死者的近亲属范围,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,无权提起诉讼。 永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死者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。黄启忠撰写的《新聊斋牛墓》一文讲“傅尔成”被阎王罚变牛,而傅代信等傅姓族人称其先祖是“傅尔成”虽提供墓碑照片,但该照片字迹模糊,又无其他旁证佐证,无法认定傅代信等人就是傅尔成的后代。因而,傅代信等人要求二被告对其名誉权主张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名誉损失费的请求,其诉讼主体不符,应予以驳回。2001年6月25日,永福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:依法裁定驳回傅代信等607人的起诉。 祖宗的名誉权后人能否维护 这一桩在永福、桂林已闹的沸沸扬扬的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。然而,由于此案的出现,却触及到一些十分实际的新问题,这些问题足以让我国的法律及文学界深思。笔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、广西法律界、文学界的一些人士,他们提出了各自的一些看法。一些文学界人士认为,在此案的一审中,被告方最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傅姓人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,而傅姓族人败诉的关键也正是未能拿出族谱或地方志等,以证明“傅尔成”就是“傅尔城”,他们就是黄启忠所写的“牛”的后代。倘若傅姓族人能够拿出有力证据,按永福县法院“死者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”观点,这场“牛官司”的胜诉方是否便有可能是傅姓族人呢?如果正是这样,那麽,像曹操、秦桧等的后人,是否可以以某些事实或细节跟事实不符为由而起诉当今关于曹操、秦桧的小说、电视剧创作人员呢?也有一些文学界人士认为,文学创作中涉及现代、近代的历史人物,创作者应对史实负法律上的责任,而涉及那些历史已久远、在民间已成“公论”的历史人物,创作上则不必受太多的束缚。 一些法律界人士言称,按照从今年3月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五条规定理解,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死者的嫡系仅系于近亲属三代内,这是否意味着,当今的文学创作者,就可肆无忌惮地对任何一个在“三代”之外的历史人物进行“戏说”、歪曲、甚至颠倒黑白而不受法律的约束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?因为那些历史人物的后人根本没有诉讼资格。有人认为,死者亲属范围不应受“三代之内”的限制,不管是多少代之外的历史人物,其名誉确实受到侵害,其后人都可以依法维护其先祖及自己的权益。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,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范围还是划定在“三代之内”好,因这样容易认定事实,在法律的操作上更能做到公正。 【武汉晚报
2001-8-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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